暴亂已持續四個多月,且未有降溫跡象,暴徒變本加厲,以「連儂牆」為例,首先只是把紙條貼滿了「一棟牆」,繼而鋪滿了整個行人隧道,後來連地面也見到紙條的影蹤。這類「連儂牆」的紙條內容,涉醜化、誹謗和抹黑建制派區議會候選人的文宣,已牴觸《選舉(舞弊及非法行為)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554章)第9條「作出某些關乎候選人或準候選人的欺騙性行為的舞弊行為」及第26條「發布關於候選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非法行為」;此外,如「連儂牆」內容直接和間接支持反對派的區議會候選人,可被視為選舉廣告並衍生額外選舉開支,是需要申報的,也已構成《選舉(舞弊及非法行為)條例》的第23條「並非候選人亦非選舉開支代理人的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」;如此可見「連儂牆」已成為涉選舉舞弊行為的溫床。
在暴亂中,蒙面暴徒選擇性地塗鴉和破壞建制派候選人的選舉宣傳品,該等候選人如果要重新印製選舉宣傳品,將衍生額外的選舉經費,將對這些區議會候選人造成不公;多名建制派區議會候選人的辦公室被惡意刑事毀壞和恐嚇;又或建制派候選人在街頭擺街站接觸市民時,被黑衣暴徒圍堵、襲擊和恐嚇,同樣已構成《選舉(舞弊及非法行為)條例》第8條「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,或威脅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的舞弊行為」;網上群組也傳出,有「勇武」建議在投票日禁錮藍絲家人或扣起他們的身份證,或黑衣人會在選舉日破壞票站秩序,從而令他們無法投票,此舉除了是剝奪家人的選舉權利,也是牴觸了《選舉(舞弊及非法行為)條例》第13條「對選民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,或威脅對選民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的舞弊行為」。個別大學校園和中學校舍將在投票日被用作票站,黑衣暴徒刑毀恐嚇已有前科,如被徵用作投票站,學校須把政治塗鴉徹底清理,才能不構成干預選舉和舞弊行為。
個別反對派區議會候選人若在已報名參選後,若在選舉日前仍在反對派的大型遊行「亮相」,或構成選舉廣告,因而衍生了額外的選舉開支,候選人須把該大型遊行的活動開支作選舉開支般作出申報。
特區政府因應突殊情況,已額外預留12月1日作後備投票日,種種跡象顯示,已有客觀條件推延投票日,以令局勢緩和,並讓特區政府有更好的保安工作準備,以確保各投票站在投票日能順利運作,保障票站工作人員和選民的人身安全,繼而維護今屆區議會選舉的公平性。
選舉的公平公正不正是一個文明社會的普世價值嗎?暴徒在砸物傷人的同時,也是在破壞選舉的公平原則。特區政府須在投票日加強各區尤其是投票站的保安人員數目,廉政公署、選舉管理委員會、選舉事務處和食環署須作主動跟進與部門相關的工作範疇,以維護選舉的莊嚴和廉潔。
文 : 朱家健
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、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、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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